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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自我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的开头,我提到过:一种文化潜意识层面的适应性知识,往往与其显意识层面的意识形态相左。其中一个重要例证便是:洛克式财产权惯例虽然得到广泛遵循,却明显违背了开源许可标准协议的明文意图。

在与黑客们讨论声誉博弈分析时,我观察到了这一现象的另一个有趣实例。那就是许多黑客抗拒这种分析,并强烈不愿承认他们的行为是受追求同行声望的动机所驱动——或者如我当时不慎所贴的标签那样,是受自我(ego)满足驱动。

这揭示了黑客文化中有趣的一点。它在意识层面上不信任并鄙视自我主义及以自我为基础的动机;自我标榜往往遭到无情批评,即便社群看似可能因此获益。实际上这种态度强烈到,该文化中的“大人物”和部落长老们必须轻言细语、一言一行间都要自嘲,才能维持其地位。这种态度与一套几乎完全靠“自我”运转的激励体系如何兼容,则十分值得探讨。

其中很大一部分当然源于欧美主流文化(Europo-American)a对“自我”普遍抱有的负面态度。多数黑客所处的文化母体(culture matrix)告诉他们:渴望自我满足是一种不良(或至少是不成熟)的动机;“自我”往好里说只是怪才才可容忍的怪癖,而更多时候则是心理病态的真实标志。唯有升华和伪装的形式——如“同行声望”、“自尊”、“专业操守”或“成就自豪感”——才被普遍接受。

这种文化观念隐含诸多病态根源:人们无视心理学、行为学的全部实证,坚信自身拥有纯粹“无私”的动机,由此产生的自我欺骗造成了极大伤害——单就这个问题,我就完全能另写一篇。也许吧,要不是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和安·兰德(Ayn Rand)早就(不管他们还有啥别的毛病)把“利他主义”拆解成没被正视的自利形式,我说不定真会动笔b

但我不是想在这里做道德哲学或者心理学研究,因此我只想指出这种“自我即恶”的信念所造成的一点小伤害,即:它让很多黑客在情感上很难清醒地理解自己文化的社交动态!

不过,这条探究路径尚未完成。外部大众文化对明显以自我为驱动的行为的禁忌,在黑客(亚)文化中被大大强化了,让人不得不怀疑这对黑客是不是有什么特别的适应性功能。的确,在许多其他礼物文化中——例如戏剧从业者的同行文化或超级富豪圈子——这种禁忌要弱得多(甚至不存在)。

译者注

a. 欧美主流文化(Europo-American):此处指欧美白人主流社会文化,尤其指天主教-新教的强大宗教传统。

b. 尼采在《人性的,太人性的》(Menschliches, Alzumenschliches,此处采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魏育青译本)第一卷第二章 57 《道德是人的自我分解》一节中做出如下论述,意图反驳叔本华所描绘的纯粹无杂质的利他主义:

难道不是十分清楚: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人爱自己的某种东西如想法、要求、成果胜过爱自己的其他东西,即是说,他分解了自己的本质,使其中的一部分成了另一部分的牺牲品?这和一个执傲的人说“我宁可死在枪口下,也不愿让这人一步”,难道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在上述例子中,无一例外地都有对某种事物的偏好(心愿、欲望、要求);而满足这些偏好,无论会导致何种后果,都不是“无私”的。——在道德中,人们并非将自己当作不可分的个体,而是视为可分的本质。

安·兰德在《自私的德性》(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此处采用华夏出版社焦晓菊译本)的引言中亦有表述:

利他主义声称,为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任何行动都是善,为自己的利益而采取任何行动都是恶。因此,谁是行动的受益者就成为道德价值的唯一标准——只要受益者是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事都可接受。

就这样,在形形色色的利他主义理论体系之下,骇人听闻的道德败坏、长期的不公、怪异的双重标准以及无法解决的冲突和矛盾在整个历史进程中成为人类关系和人类社会的特征。

如果我说的 “自私” 确实不是传统上的含义,那么这就是对利他主义最强烈的控诉:那意味着利他主义不允许人自重、自立,不允许人靠自己的努力而非靠牺牲自己或他人来支撑其生活。那意味着利他主义只允许人成为献祭的动物和从献祭中获利的投机者,也就是成为受害者和寄生虫;它不允许人类彼此仁爱共存;它不允许公正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