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产权制度与开源
当财产可以被无限复制、极易修改,且所处环境不存在强制性权力关系,也没有物质稀缺性经济的形态时,产权a又意味着什么?
实际上,在开源文化的语境下,这个问题很容易回答。一个软件项目的产权人(所有者)b,就是获得社区公认、独享分发修改版本排他权利的人。
(在本节讨论产权时,我会使用单数形式,会让人感觉每个项目仿佛都由一人所有。然而应当理解,项目也可以由团体所有。我们将在后面探讨这类团体的内部运作机制。)
根据标准的开源许可证,所有参与者在演化博弈中都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人们非常清楚地区分两种补丁:一种是“官方”补丁,由公开认可的项目维护者批准并集成到正在迭代的软件里;另一种是第三方的“非官方”补丁。非官方补丁并不常见,通常也不被信任。2
不难证明,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开再分发。权属惯例鼓励人们在必要时为个人使用打补丁。对于在封闭的用户或开发小组内再分发修改版本的人,惯例持无所谓的态度。只有当修改被公开发布给整个开源社区、与原作分庭抗礼时,产权才成为问题。
一般来说,有三种方式可以获得开源项目的产权。第一种,也是最显而易见的,是发起项目。如果一个项目自创立以来只有一个维护者,且该维护者仍然活跃,惯例甚至不允许对谁拥有该项目产生质疑。
第二种方式是从前任产权人那里接过项目的产权(有时称为“交班”)。社区中广为理解的是,当项目产权人不再愿意,或无法投入必要的时间进行开发或维护工作时,他们有责任将项目交接给有能力的继任者。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重大项目,这种控制权的转移通常会高调造势。虽然整个开源社区似乎从未干预产权人选择继任者,但惯例显然包含了一个前提:公共的合法性很重要。
对于小型项目,通常在项目发布包所含的变更记录中,注明产权的变更就足够了。其明确的推定是:如果前任产权人并非自愿转移控制权,他或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公开反对,并在社区支持下重新主张控制权。
获得项目产权的第三种方式是,发现项目需要人维护,而产权人已经消失或失去兴趣。如果你打算这样做,你有责任尽力找到原产权人。如果找不到,你可以在相关场所(例如专门讨论该应用领域的 Usenet 新闻组)宣布该项目似乎已无人维护,并且你在考虑接手。
社区惯例要求你预留一段公示期,期满后方可宣告自己成为项目新产权人。在这段时间里,如果有其他人宣布他们实际上已经在为该项目工作,那么他们的主张比你的优先级更高。开源社区认为多次公开表达你的意图是良好的行为。如果你在多个相关论坛(相关的新闻组、邮件列表)上发布公告,会得到更高的评价;如果你表现出耐心等待回复的姿态,则会得到更高的评价。一般情况下,你越是努力让前任产权人或其他主张者有机会回应,在没有回应时你的主张就越有力。
如果你在项目用户社区的见证下完成了这一过程,并且没有反对意见,那么你可以声称拥有了这个无主项目的产权,并在历史文件中注明。然而,这不如“交班”那样稳固,并且只有用户社区见证了你做出了实质性的改进,他们才认为你完全合法。
我观察这些惯例的运作已有 20 年,追溯到自由软件基金会之前的开源软件古代史,而这些惯例有几个非常有趣的特点。最有趣的一点是,大多数黑客遵循这些惯例时,并没有完全意识到自己在这样做。事实上,这可能是第一个有意识、且相当完整地写下来的总结。
另一个特点是,作为无意识的惯例,它们被社区成员以极其(甚至令人惊讶地)一致的方式遵循。我亲眼目睹了数百个开源项目的演化,而我仍然可以用手指头数出我观察到或听说过的重大违规案例。
第三个有趣的特点是,随着这些惯例的长期演化,它们一直朝着一致的方向发展。这个方向就是鼓励更多的公共责任感、更多的公开告知,以及更小心地保存项目的署名信息和变更记录,以此来确立当前产权人的合法性。
这些特点表明,这些惯例并非偶然,而是开源文化中某种隐性议程或生成模式的产物,而这种模式对其运作方式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一位早期回应者指出,将互联网黑客文化与破解者/海盗文化(以游戏破解和海盗公告牌系统为中心的“warez d00dz”c)进行对比,能很好地阐明这两种文化的生成模式。我们将在本文后面回到“d00dz”进行对比。
- 戴维·弗里德曼(David Friedman)是当代经济学中最清晰易懂的思想家之一,他写了一篇知识产权法历史与逻辑的精彩概述(http://www.best.com/˜ddfr/Academic/Course_Pages/L_and_E_LS_98/Why_Is_Law/Why_Is_Law_Chapter_11.html)d。我向所有对这些问题感兴趣的读者推荐此文,作为入门读物。
a. 产权(property):本文指英美普通法下可分层、可转让、依历史链条确立的财产权利(一个直观的理解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各项财产权属可逐层拆分、分属不同主体,不存在唯一完整的绝对支配权),最终权属与使用权的分离是 ESR 后续论证的根本前提。此处的"产权"与大陆法系中绝对、单一、完全支配的所有权概念有显著区别,翻译时未采用"所有权"以避混淆。
b. 产权人(owner):本文将英文 ownership 统一译为“产权”而非“所有权”,以强调开源语境下的权利并非对软件的绝对占有,而是一束可由社群共识界定和转移的权利(包括分发权、修改集成权、官方版本认定权等)。这与制度经济学中“产权”(property rights)作为权利束的理解相呼应,然而尽管二者哲学基础并不一致,异同体现在以下方面: - 一致的方面:两者都认为产权不是“物”本身,而是关于物的“权利配置”;两者都承认产权可以被分层、分割、转让。 - 不一致的方面:洛克的财产权来源于前政治的自然权利(劳动),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来源于后政治的社会效率安排。
c. “warez d00dz”对中国大陆读者而言可能比较陌生,一个相近的本土化例证是各种层出不穷的“绿色版”(免安装破解版)商业软件和游戏。然而两者仍然有本质区别,对应不同的亚文化社群,这一点将在后文阐明。
d. 该链接已失效。经查证,此处大概率为戴维·弗里德曼著作《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Law's Order)的第 11 章 《知识产权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此章另有配套习题,有兴趣可以查阅。